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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電信建設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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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電信設備之維護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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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4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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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遷移線路者,應檢具理由,向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以書面提出申請,經同意後予以遷移。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
渠
、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及前項損壞電信設備者之責任與賠償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損壞賠償負擔辦法所定之基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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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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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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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電信建設與管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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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土地之取得與使用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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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電信設備之維護與管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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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電信監理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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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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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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