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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電信法 第 45 條

  1. 1.請求遷移線路者,應檢具理由,向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以書面提出申請,經同意後予以遷移。
  2. 2.因修建房屋、道路、溝、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
  3. 3.第一項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及前項損壞電信設備者之責任與賠償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4. 4.前項損壞賠償負擔辦法所定之基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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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出以下幾個重點: 1.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有遷移線路的權利,但需要請求遷移線路者提出理由,並經同意後才可以進行遷移。 2.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設備的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3. 有關遷移線路的條件、程序、費用計算、損壞電信設備的責任與賠償計算基準等相關事項,由交通部所定。 4. 法定的賠償負擔辦法不影響受害人使用訴訟請求之權利。 這些資訊來自於對前述法條的逐條解釋,其中包括對電信法中的相關條文進行了個別解釋。通过前述的案例分析、相關判決等,可以更深入地了解這些法條的適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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