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出以下幾個重點: 1.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有遷移線路的權利,但需要請求遷移線路者提出理由,並經同意後才可以進行遷移。 2.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設備的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3. 有關遷移線路的條件、程序、費用計算、損壞電信設備的責任與賠償計算基準等相關事項,由交通部所定。 4. 法定的賠償負擔辦法不影響受害人使用訴訟請求之權利。 這些資訊來自於對前述法條的逐條解釋,其中包括對電信法中的相關條文進行了個別解釋。通过前述的案例分析、相關判決等,可以更深入地了解這些法條的適用情況。
請求遷移線路者,應檢具理由,向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書面提出申請,經同意後予以遷移。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二項之遷移費用及損壞賠償負擔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前項損壞賠償負擔辦法所定之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中之「電信機構」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 三、第二項中之「電信線路設施」修正為「電信設備」。 四、增訂第三項,規定由交通部訂定遷移費用及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五、增訂第四項,明定第三項之損壞賠償辦法不影響被害人之訴訟權利。 六、公設專用電信亦適用本條規定,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俾利建設。
請求遷移線路者,應檢具理由,向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以書面提出申請,經同意後予以遷移。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及前項損壞電信設備者之責任與賠償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損壞賠償負擔辦法所定之基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人民義務時,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由於原條文第三項之授權事項未盡明確,爰增列有關之授權事項,俾資明確。 二、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中之「電信機構」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 三、第二項中之「電信線路設施」修正為「電信設備」。 四、增訂第三項,規定由交通部訂定遷移費用及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五、增訂第四項,明定第三項之損壞賠償辦法不影響被害人之訴訟權利。 六、公設專用電信亦適用本條規定,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俾利建設。
一、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人民義務時,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由於原條文第三項之授權事項未盡明確,爰增列有關之授權事項,俾資明確。 二、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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