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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47 條

  1. 1.專用電信須經交通部准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
  2. 2.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交通部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
  3. 3.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核准原則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4. 4.外國人申請設置專用電信,應經交通部專案核准。
  5. 5.供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應經電信總局專案核准,始得設置使用;其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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