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通信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域網路業務之設備供租依左列規定: 一、同一用戶在同一建築物或其基地範圍內,各項設備得由用戶自備與維護。 二、不同用戶共同使用之區域網路系統,由電信機構提供,電信機構不提供者,由用戶自備與維護。 三、區域網路系統與其他數據通信業務接通者,其轉接設備由電信機構提供,電信機構不提供者,由用戶自備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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