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通信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租用電信機構之數據通信設備,應由用戶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電信機構所定價格賠償。用戶申請拆、移所租數據通信設備後,在電信機構未拆、移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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