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租用電信機構之數據通信設備,應由用戶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電信機構所定價格賠償。用戶申請拆、移所租數據通信設備後,在電信機構未拆、移前亦同。
對於「數據通信規則第20條」的解釋如下: 這條法規規定了用戶租用電信機構的數據通信設備應當如何保管和使用,以及在毀損或遺失時的賠償責任。根據這條法規,除非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毀損或遺失,用戶應當按照電信機構所定價格來賠償。同時,當用戶申請拆移所租數據通信設備後,在電信機構未進行拆移前也同樣適用這條規定。 這些解釋是基於中華民國法院的判決書中的相關資料。無法提供最新的資料來支持這條法規的具體運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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