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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通信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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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租用數據通信業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電信機構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用戶通信洩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治安或公眾秩序者。 二、用戶使用數據通信業務,有竊取、破壞他人信息或危害通信者。 三、用戶未經審查認可,利用其數據通信設備傳遞他人之數據或供他人作數據交換者。 四、用戶擅自將電信機構提供之軟體程式複製、修改、轉售或裝置於他人之設備者。 五、用戶將租用電信機構之各項數據通信設備,私自轉讓他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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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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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通信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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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數據通信規則第 28 條規定:「用戶租用數據通信業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電信機構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數據通信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