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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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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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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對年度軍電報話費各項使用賬冊,清單,統計表,及收回之軍事報話點券等,除憑藉支付之各月總賬單,須保存滿五年外,其餘均保存至全年度各項費用結竣付訖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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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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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軍事電報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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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軍事長途電話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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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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