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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總局每月將軍事報話等費賬及清單,造送國防部主管單位審查,經對使用各費項目與費款無訛時,即在國防部審查單位欄加蓋印章,再轉由指定單位辦理結付,倘後發現錯誤,得於次月賬單及清單內調整之。收回之軍事報話點券及租用電路證明單,亦於使用年度結束後層轉至國防部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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