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單位,所存會計年度以內各月之電信局報話費清單,於保存至會計年度終了後滿六個月,自行焚燬。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