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總部對所屬單位每月使用長途報話費資料,應嚴格審查,如發現使用不當,應即糾正,並將全軍使用資料,彙填軍事長途報話費使用統計表,檢附原始之報話費清單一份 (勿須備文) ,於次月二十日前逕送國防部通信電子局。
各總部對所屬單位每月使用長途報話費資料,應嚴格審查,如發現使用不當,應即糾正,並將全軍使用資料,彙填軍事長途報話費使用統計表,檢附原始之報話費清單一份 (勿須備文) ,於次月二十日前逕送國防部通信電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