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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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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各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於接獲電信局造送之話費清單及報費清單後,應與本單位使用報話登記資料詳細對,如核對無訛,應即加蓋印章,以一份退存電信局,其餘三份應根據登記資料,將收發報話人員級職、姓名、單位番號逐一加註,除一份自行留底外,其餘兩份,連同公差人員使用之資料,填造軍事長途報話費使用統計表款式如附式 (二) ,於次月二十日前一併層報至各該隸屬總部。 (包括軍管區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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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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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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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軍方各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於接獲電信局造送之話費清單及報費清單後,應與本單位使用報話登記資料詳細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