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方各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於接獲電信局造送之話費清單及報費清單後,應與本單位使用報話登記資料詳細核對,如核對無訛,應即加蓋印章,以一份退存電信局,其餘三份應根據登記資料,將收發報話人員級職、姓名、單位番號逐一加註,除一份自行留底外,其餘兩份,連同公差人員使用之資料,填造軍事長途報話費使用統計表款式如附式 (二) ,於次月二十日前一併層報至各該隸屬總部。 (包括軍管區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
軍方各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於接獲電信局造送之話費清單及報費清單後,應與本單位使用報話登記資料詳細核對,如核對無訛,應即加蓋印章,以一份退存電信局,其餘三份應根據登記資料,將收發報話人員級職、姓名、單位番號逐一加註,除一份自行留底外,其餘兩份,連同公差人員使用之資料,填造軍事長途報話費使用統計表款式如附式 (二) ,於次月二十日前一併層報至各該隸屬總部。 (包括軍管區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