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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局每月月終時,應將各軍事單位記賬掛發之長途電話次數及話費,暨電報份數、字數及報費,填造話報費清單各一式四份,送由使用單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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