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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公差人員在駐地以外,持點券往電信局掛發報話時,應自備適數之點券繳付,電信局不負找零之責,更不得要求找回現金。登記掛號時,並應憑差假證及軍人身份補給證,將軍種別使用單位或部隊代號及本人職級、姓名、身份補給證號碼,一併填於點券上,以供查考,否則拒絕使用。通信完畢時,由電信局出具收據,以憑使用人辦理報銷,各發給點券單位,對該項零星報話點券使用資料,應一併統計,不得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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