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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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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公差人員在駐地以外,持點券往電信局掛發報話時,應自備適數之點券繳付,電信局不負找零之責,更不得要求找回現金。登記掛號時,並應憑差假證及軍人身份補給證,將軍種別使用單位或部隊代號及本人職級、姓名、身份補給證號碼,一併填於點券上,以供查考,否則拒絕使用。通信完畢時,由電信局出具收據,以憑使用人辦理報銷,各發給點券單位,對該項零星報話點券使用資料,應一併統計,不得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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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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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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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第 8 條規定:「凡公差人員在駐地以外,持點券往電信局掛發報話時,應自備適數之點券繳付,電信局不負找零之責,更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