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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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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以外之軍事機關或部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呈奉國防部准得製發軍電紙。 一、軍事機關或部隊之職權相當於各總部者。 二、前方或敵後部隊。 三、交通特殊困難地區之軍事機關或部隊。 前項核准之機關,由國防部通知交通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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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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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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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第 18 條規定:「前條以外之軍事機關或部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呈奉國防部核准得製發軍電紙。 一、軍事機關或部隊之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