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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以外之軍事機關或部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呈奉國防部准得製發軍電紙。 一、軍事機關或部隊之職權相當於各總部者。 二、前方或敵後部隊。 三、交通特殊困難地區之軍事機關或部隊。 前項核准之機關,由國防部通知交通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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