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電信局長途電話、電報,在經常戰備階段及警戒戰備第一階段期間,必須為軍方無電路通達之地點,或軍方電路故障不通,電話等級為提前電話以上,電報等級為即刻到以上,始可改由電信掛發,不得任意使用。租用長途電路須報經國防部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