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電信局長途電話、電報,在經常戰備階段及警戒戰備第一階段期間,必須為軍方無電路通達之地點,或軍方電路故障不通,電話等級為提前電話以上,電報等級為即刻到以上,始可改由電信掛發,不得任意使用。租用長途電路須報經國防部核准。
使用電信局長途電話、電報,在經常戰備階段及警戒戰備第一階段期間,必須為軍方無電路通達之地點,或軍方電路故障不通,電話等級為提前電話以上,電報等級為即刻到以上,始可改由電信掛發,不得任意使用。租用長途電路須報經國防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