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電信局報話電路費用,由國防部在年度軍費事項內編列軍電報話費預算,協調交通部按照預算額由交通部印製軍事報話點券,經國防、交通兩部會章後,送由國防部按季配發各軍事單位使用,各級單位配發軍事報話點券時,應將券別及編號登註,以供查考。
使用電信局報話電路費用,由國防部在年度軍費事項內編列軍電報話費預算,協調交通部按照預算額由交通部印製軍事報話點券,經國防、交通兩部會章後,送由國防部按季配發各軍事單位使用,各級單位配發軍事報話點券時,應將券別及編號登註,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