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常戰備階段及警戒戰備第一階段時期,如電信費調整漲價,或進入警戒戰備第二階段及戰鬥戰備階段時期,國防部依法對非軍用通信設施實施管制時仍按本辦法付費,如原預算確有不敷時,由國防、交通兩部會同呈報行政院核辦。
經常戰備階段及警戒戰備第一階段時期,如電信費調整漲價,或進入警戒戰備第二階段及戰鬥戰備階段時期,國防部依法對非軍用通信設施實施管制時仍按本辦法付費,如原預算確有不敷時,由國防、交通兩部會同呈報行政院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