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紙使用期限以半年為限,並配合會計年度,以七月至十二月為第一期,次年元月至六月為第二期,發出時須加蓋製發機關印信並編號,填明有效期限,期滿如有剩餘,得自行派員監燬,並向製發之上級機關報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