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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製發軍電紙機關部隊應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所有發出或領用之日期、數量、字號、有效期限、領用機關名稱或領用人員職位、姓名等項,均應詳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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