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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電紙不得用以拍發私電,電信局對於涉有私事嫌疑之軍事電報應隨時認真查察,必要時得向發報人或收報人索閱密碼本,如發覺確係私事者,應即扣發,扣轉或停送,並將原電呈由交通部轉送國防部究辦,同時加倍追收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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