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電紙不得用以拍發私電,電信局對於涉有私事嫌疑之軍事電報應隨時認真查察,必要時得向發報人或收報人索閱密碼本,如發覺確係私事者,應即扣發,扣轉或停送,並將原電呈由交通部轉送國防部究辦,同時加倍追收報費。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