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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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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直達電路拍發之軍事電報,自發報人交發至收報人收到之時間,以不超過左列時限為準,但遇情形特殊,報務擁擠時不在此限: 等 次 納費業務標識 時 限 第一優先 閃 急 (Z) 隨到隨發 第二優先 即刻到 (O) 隨到隨發 第三優先 急 (P) 四小時 最低級 尋 常 (R) 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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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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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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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第 30 條規定:「由直達電路拍發之軍事電報,自發報人交發至收報人收到之時間,以不超過左列時限為準,但遇情形特殊,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