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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電紙如有遺失,應由主管長官查明實情,立即呈報製發機關,將遺失之數量及號碼通知交通部及有關機關登記作廢,並酌情對過失人員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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