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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軍事機關部隊裁併時,餘存之軍電紙,如係自行印製者應即作廢並予監焚,如係上級機關製發者,應繳還上級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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