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設立打字電報機電路,與電信局聯絡之單位,應與電信局協定作業規定,其所發往電信局之電報,得免用軍電紙,而其功效則與使用正式電紙相同。 前項電報之發送,由該單位文電中心負責查核,如發現電報內容違背軍電規定範圍時,應向上級檢舉,不得受理發往電信局。
凡設立打字電報機電路,與電信局聯絡之單位,應與電信局協定作業規定,其所發往電信局之電報,得免用軍電紙,而其功效則與使用正式電紙相同。 前項電報之發送,由該單位文電中心負責查核,如發現電報內容違背軍電規定範圍時,應向上級檢舉,不得受理發往電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