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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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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設立打字電報機電路,與電信局聯絡之單位,應與電信局協定作業規定,其所發往電信局之電報,得免用軍電紙,而其功效則與使用正式電紙相同。 前項電報之發送,由該單位文電中心負責查,如發現電報內容違背軍電規定範圍時,應向上級檢舉,不得受理發往電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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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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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第 34 條規定:「凡設立打字電報機電路,與電信局聯絡之單位,應與電信局協定作業規定,其所發往電信局之電報,得免用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