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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經總機而經與電信局協議有案,接入電信局長途臺之專線及市內電話,向電話局掛發長途電話時,亦應注意保密,不得洩露番號、級職等,並應指定人員辦理通話次數登記及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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