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途電話經電信局長途台通知接線時,發話總機值機員根據去話登記簿申請資料,證實所要之電話或受話人無訛時,應即將電話接通,並將始話時刻填入,俟用戶通話完畢後並填話畢時刻,向電信局長途台核對通話次數,填入去話登記簿內。
2014年修正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第 37 條,內容包括長途電話接通程序及登記要求。根據修正規定,當電信局接線時,應根據去話登記簿申請資料,證實所要的電話或受話人無誤時,應將電話接通並填入始話時刻,用戶通話完畢後再填入話畢時刻,並向電信局核對通話次數,填入去話登記簿內。這條法規的修正是為了加強通話程序的紀錄和核對,以防止通話過程中的錯誤和不當使用。 參考資料:國防部2014年修正的《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範例:2015年1月10日,某軍事基地的通信室值機人員根據去話登記簿申請資料,接通了一通長途電話。該通話的始話時刻和話畢時刻都被正確填入去話登記簿内,並向電信局核對了通話次數。這個案例符合修正後的法規要求,並展示了實際應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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