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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長途電話經電信局長途台通知接線時,發話總機值機員根據去話登記簿申請資料,證實所要之電話或受話人無訛時,應即將電話接通,並將始話時刻填入,用戶通話完畢後並填話畢時刻,向電信局長途台對通話次數,填入去話登記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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