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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事長途電話費不分叫號、叫人、首次或加次,一律按照當時規定之尋常叫號或加急叫號價目計算,每通話三分鐘為一次,不滿三分鐘者亦按一次計,超出三分鐘未逾六鐘者,按兩次計,餘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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