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局對各類電話開始接線時,應先行接通受話軍事單位之電話或受話人,再叫出發話總機或發話人為之接通,叫號與叫人通話時間之計算如左:一、叫號為自指定之受話用戶開始通話之時起算,至發話方面發出終止通話信號為止,並包括左列時間在內: (一) 雙方接通後,由最初接話人,另行傳呼他人前來接話所需之時間。(二) 由用戶專用交換機,接轉至分機所需之時間。 二、叫人為自指定之受話人,或某代表,或指定之總機之某一分機之任何人員,或指定之某一部分任何人員,與發話人通話之時起算,至發話人發出終止通話信號之時為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