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掛發長途電話後,遇有發話人因故離開,或受話人不在,或發受各方面用戶未應振鈴喚叫情事者,電信局可予移後再接一次,其時限為自掛號時間起,提前等級以上電話為一小時以內,普通為兩小時以內,其經移後叫接時,再遇有上述情事,或機線故障及其他原因不能接通者,一律作為銷號處理。
掛發長途電話後,遇有發話人因故離開,或受話人不在,或發受各方面用戶未應振鈴喚叫情事者,電信局可予移後再接一次,其時限為自掛號時間起,提前等級以上電話為一小時以內,普通為兩小時以內,其經移後叫接時,再遇有上述情事,或機線故障及其他原因不能接通者,一律作為銷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