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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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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發長途電話後,遇有發話人因故離開,或受話人不在,或發受各方面用戶未應振鈴喚叫情事者,電信局可予移後再接一次,其時限為自掛號時間起,提前等級以上電話為一小時以內,普通為兩小時以內,其經移後叫接時,再遇有上述情事,或機線故障及其他原因不能接通者,一律作為銷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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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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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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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第 42 條規定:「掛發長途電話後,遇有發話人因故離開,或受話人不在,或發受各方面用戶未應振鈴喚叫情事者,電信局可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