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用長途電路按交通部出租國內電話電路實施細則規定,及雙方協議之優待規定計費,租費由國防部統籌給付。 各軍事機關部隊如為演習或特殊任務需要,臨時租用長途電路者,可由各軍種總部逕洽電信管理局辦理,按當時規定之長途電話尋常叫號價目,每日以六十次計算,給付租費由租用單位自行以配額內軍事報話點券或現金繳付。
租用長途電路按交通部出租國內電話電路實施細則規定,及雙方協議之優待規定計費,租費由國防部統籌給付。 各軍事機關部隊如為演習或特殊任務需要,臨時租用長途電路者,可由各軍種總部逕洽電信管理局辦理,按當時規定之長途電話尋常叫號價目,每日以六十次計算,給付租費由租用單位自行以配額內軍事報話點券或現金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