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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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報期間,無防空通信設備之各電信局,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警報發放後或敵機臨空時,值機人員應將指定軍方在空襲時使用之長途電路接通後即行趨避。 二、電報電路應暫停工作,通知直達局查照後值機人員即行趨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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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警報期間,無防空通信設備之各電信局,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警報發放後或敵機臨空時,值機人員應將指定軍方在空襲時使用之長途電路接通後即行趨避。 二、電報電路應暫停工作,通知直達局查照後值機人員即行趨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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