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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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報期間,人工制商用國際及國內長途電話,一律停止掛發及接續。業經掛號尚未接續者,不論已未通報,均應以「空襲保留」處理,俟解除警報後,再徵詢發話人意見,分別接續或退號。其正在通話中者,應即通知發受話人拆線,拆線後不擬繼續通話者,作為話畢處理,但通話不足一次者,不予計費。發話人要求俟解除警報後再行接通者,得照辦,話費按前後兩次實際通話時間之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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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