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架空、地下線路與其他機構架空、地下管線、建築物或種植物平行、接近或交叉時,其距離依左列規定: 一、電信架空線路與電力線平行及交叉垂直間隔距離,依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之規定;遇有特殊情形時,由電信機構會商電力機構定之。 二、電信架空線路與電力線之支持物接近時,在市區外限距二公尺以上,在市區內限距一公尺以上。 三、電信架空線路與建築物接近處,上方限距一公尺以上,側面限距○‧六公尺以上。 四、電信架空線路與樹木等高莖種植物接近處,得將種植物修剪至限距一.五公尺。 五、電信地下管線與其他機構通信管線或自來水管之交叉垂直間隔應為二五公分以上。與地下電力線、油管、瓦斯管之交叉垂直間隔應距五十公分以上。但現場情形特殊,應由有關機構協調辦理並加設標識。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