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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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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遷移或變更輸電、配電系統,對原有電信線路將產生有害之感應電壓達左列規則者,應先洽商電信機構同意並採取有效之防範措施後,方得施工。其所需之費用,由輸電、配電系統設置機構負擔: 一、電纜電路之感應雜音電壓達一亳伏特以上者。 二、明線電路之感應雜音電壓達十五亳伏特以上者。 三、常態感應縱電壓達十五伏特以上者。 四、異常感應縱電壓達四百三十伏特以上者。 五、靜電感應電壓達一百五十伏特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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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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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第 23 條規定:「新設、遷移或變更輸電、配電系統,對原有電信線路將產生有害之感應電壓達左列規則者,應先洽商電信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