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配合道路、鐵路之建設必須遷移者,地方政府、公路、鐵路機構應通知電信機構,估計所需費用,編列預算,未能或不及列入年度預算者,得由地方政府、公路、鐵路機構先行墊款,再由電信機構列入下年度預算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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