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裁判書中提到的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指出本辦法的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根據這項法規,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的行為可能會被處罰。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為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及最新的法律解釋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