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線廣播電視:指以廣播或電視電臺播放廣播或電視訊號,供公眾直接之收視或收聽。 二、船舶通信:指海岸電臺與船舶電臺間,或各船舶電臺間之無線電通信,但不包括衛星船舶通信。 三、衛星船舶通信:指行動地球電臺位於船舶上之衛星無線電通信。 四、衛星陸地行動通信:指行動地球電臺位於陸地上之衛星行動通信。 五、無線電助航通信:指以無線電助航為目的之無線電通信。 六、頻寬:在特定發射之類型及條件下,傳輸所需之無線電頻率寬度。 七、使用者:指設置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者。 八、妨害性干擾:無線電通信作業產生之干擾,危及無線電助航或其他安全通信之功能,或嚴重影響、妨礙或重複阻斷作業中之無線電通信。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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