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4

快速跳轉

八點三千赫(kHz) 至三兆赫(THz) 之無線電頻率指配,應依行政院指定機關公告之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八點三千赫(kHz) 至三兆赫(THz)之無線電頻率指配,應依行政院指定機關公告的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辦理。這項條文是規定了無線電頻率的指配方式,並且要參照行政院公告的頻率分配表來執行。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可以舉出相關的範例,如根據電信法第 48 條,規定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這也是在說明電波監理業務的相關管理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八點三千赫(kHz) 至三兆赫(THz) 之無線電頻率指配,應依行政院指定機關公告之中華民國無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