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點三千赫(kHz) 至三兆赫(THz) 之無線電頻率指配,應依行政院指定機關公告之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辦理。
根據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八點三千赫(kHz) 至三兆赫(THz)之無線電頻率指配,應依行政院指定機關公告的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辦理。這項條文是規定了無線電頻率的指配方式,並且要參照行政院公告的頻率分配表來執行。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可以舉出相關的範例,如根據電信法第 48 條,規定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這也是在說明電波監理業務的相關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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