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無線電頻率,在不發生妨害性干擾原則下,主管機關得指配予一個以上之使用者。
根據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主管機關在不發生妨害性干擾的情況下,得指配一個以上的使用者使用同一無線電頻率。例如,如果某個無線電頻率在某地區並未發生干擾其他使用者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指配給其他使用者使用。這代表主管機關有權利根據情況彈性調整無線電頻率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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