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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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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無線電頻率,在不發生妨害性干擾原則下,主管機關得指配予一個以上之使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主管機關在不發生妨害性干擾的情況下,得指配一個以上的使用者使用同一無線電頻率。例如,如果某個無線電頻率在某地區並未發生干擾其他使用者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指配給其他使用者使用。這代表主管機關有權利根據情況彈性調整無線電頻率的使用者。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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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同一無線電頻率,在不發生妨害性干擾原則下,主管機關得指配予一個以上之使用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