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電信設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自行變更或逾越許可裝設及使用之範圍。
根據《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的第11條規定,專用電信設備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進行裝設和使用,並且不得自行變更或逾越許可的範圍。例如,被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電台頻率的情況就違反了這一條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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