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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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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備主管機關准,不得自行變更或逾越許可裝設及使用之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的第11條規定,專用電信設備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進行裝設和使用,並且不得自行變更或逾越許可的範圍。例如,被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電台頻率的情況就違反了這一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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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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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專用電信設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自行變更或逾越許可裝設及使用之範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