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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55

2
各類專用電信之管理,除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3
專用電信依其申請設置系統或目的分類如下: 一、專用有線電信。 (一)有線載波電台。 (二)光纖傳輸電台。 (三)專設有線電話。 二、專用無線電信 (一)船舶無線電台。 (二)航空器無線電台。 (三)計程車無線電台。 (四)學術試驗無線電台。 (五)業餘無線電台。 (六)漁業、電力、警察、消防、鐵路、公路、捷運、醫療、水利、氣象及其他專供設置者本身業務需要而設立之專用無線電台。
4
  1. 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二、船舶、航空器之通信。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必要之通信。 四、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2. 前項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之原因消滅時,應即停止連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