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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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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依其申請設置系統或目的分類如下: 一、專用有線電信。 (一)有線載波電台。 (二)光纖傳輸電台。 (三)專設有線電話。 二、專用無線電信 (一)船舶無線電台。 (二)航空器無線電台。 (三)計程車無線電台。 (四)學術試驗無線電台。 (五)業餘無線電台。 (六)漁業、電力、警察、消防、鐵路、公路、捷運、醫療、水利、氣象及其他專供設置者本身業務需要而設立之專用無線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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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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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專用電信依其申請設置系統或目的分類如下: 一、專用有線電信。 (一)有線載波電台。 (二)光纖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