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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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負責人,應於每年年初將上年年底接收用戶數目及分佈情形報請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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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第26條,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負責人應於每年年初將上年年底接收用戶數目及分佈情形報請相關當局核備。此條規定了負責人應提交的報告內容,以及提出報告的時間限制。參考資料:《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相關範例或許可事項審查表。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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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