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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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增力機、變頻機之拆除,應先報請本會核准,並由本會查核收繳執照。其機件天線之存放地點並應報請本會查核,非經核准,不得他移或出售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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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之拆除,應先報請本會核准,並由本會查核收繳執照。其機件天線之存放地點並應報請本會查核,非經核准,不得他移或出售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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