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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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自核發之日起,滿一年為止,必須在該期限內裝設完成。其因特別事故未能在有效期間內完成者,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述理由,附繳原架設許可證,向本會申請展期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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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第9條,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的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自核發之日起,滿一年為止,並且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完成裝設。若因特別事故無法在有效期間內完成,則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述理由,附繳原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三個月,但僅限申請一次。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公告,對於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的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限之規定,發生特別事故無法在期限內完成設備架設的情況下,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並且,根據實際案例,有關於申請展期的程序和限制,例如一次性展期等,都在公告中有明確的解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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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