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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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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臺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工程主管審閱後簽名或蓋章: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或停播及修復或復播時間。 五、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 六、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2. 2.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電臺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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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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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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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第 23 條規定:「電臺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工程主管審閱後簽名或蓋章: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