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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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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臺使用之頻率,由主管機關規劃支配。
  2. 2.電臺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3. 3.主管機關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電臺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4. 4.調頻廣播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及無線數位廣播電視電臺播送廣播資訊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核准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5. 5.利用調頻廣播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及無線數位廣播電視電臺播送廣播資訊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以供公眾直接接收且不涉及向公眾收取任何費用者為限。 二、播送之信息不得使原電臺節目產生顯著劣化,或干擾既有廣播、電視及通信等無線電臺。 三、信息內容涉及節目或廣告者,仍應符合廣播電視法之規範。
  6. 6.電臺違反前項規定或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者,應停止以調頻廣播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及無線數位廣播電視電臺播送廣播資訊,且不得要求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首先主管機關負責規劃和指配電臺使用的頻率。此外,電臺的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事宜也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未經核准不得擅自使用或變更。 舉例來說,在上文中所提到的幾個案例中,被告擅自設立無線廣播電臺,使用未經核准的無線電頻率,違反了電信法的相關規定,因此被判處相應罰鍰。這些案例呈現了違反管理辦法中有關電臺頻率使用以及核准的情況。 此外,在同條第3項中,規定主管機關在整體電信和資訊發展需求時,可以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而電臺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這樣的規定保障了整體電信和資訊發展的需要。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公眾名詞
  • 廣播電視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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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第 25 條規定:「電臺使用之頻率,由主管機關規劃支配。電臺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