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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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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及其使用者,所裝各項通信設備與第一類電信事業機線設備連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維持適當之通信服務品質。 二、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 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第一類電信事業通信設備。 四、其通信設備與第一類電信事業機線設備間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17條,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及其使用者,在裝置通信設備並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機線設備時,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維持適當的通信服務品質。 2. 不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 3. 不損害使用者或第一類電信事業的通信設備。 4. 通信設備與第一類電信事業機線設備之間應有明確的責任分界點。 根據法律解釋,這意味著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及其使用者需確保連接的通信設備不影響通信服務的品質,並且在連接過程中尊重通信秘密,並避免對他人或第一類電信事業的設備造成損害。同時,他們也需要確保通信設備與第一類電信事業機線設備有明確的責任分界點。 參考資料: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法源資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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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及其使用者,所裝各項通信設備與第一類電信事業機線設備連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