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加值網路業務: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資訊之儲存、檢索、處理及存轉等營利之電信服務。 二、經營者: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機線設備,經營加值網路業務者。 三、使用者:指使用經營者所提供加值網路業務之用戶。 四、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根據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2條的規定,本規則中所用名詞的定義如下: 一、電信加值網路業務: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資訊之儲存、檢索、處理及存轉等營利之電信服務。這個定義強調了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的特性,即是透過使用電信機線設備並附加軟硬體設備,來提供資訊儲存、檢索、處理和轉移等服務。 二、經營者: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機線設備,經營加值網路業務者。這個定義明確了經營者是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的機線設備來經營加值網路業務的主體。 三、使用者:指使用經營者所提供加值網路業務之用戶。這個定義指出了使用者是對經營者提供的加值網路業務進行使用的個人或實體。 四、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這個定義涵蓋了連接、交換和附屬設備,以及其在網路傳輸中的角色。 以上解釋根據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及相關法規內容,具體說明了各項名詞的定義及其在法規中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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