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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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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系統在訂戶終端設備之音量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相鄰二節目頻道之最大音量差值不得大於 3dB(A)。 二、任二節目頻道之最大音量差值不得大於 6dB(A)。 三、同一節目之廣告均能音量值不得同時大於前後相鄰等量時間之節目均能音量值的 3dB(A)。 四、同一節目之廣告最大音量值不得同時大於前後相鄰節目之最大音量值的 3dB(A)。
  2. 2.前項各款之dB(A) ,括號中A指國家標準 CNS 7129 之 A 頻率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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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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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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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 17-1 條規定:「系統在訂戶終端設備之音量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相鄰二節目頻道之最大音量差值不得大於 3dB…」(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