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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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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任一頭端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應具備援機制,且需距頭端至少 8km。
  2. 2.備援機制設施得租用,至少提供訂戶收視必載、指定必載、公用、自製、節目總表之節目頻道組合。
  3. 3.訂戶資料應異地儲存,並每天更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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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 17-2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任一頭端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應具備援機制,且需距頭端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 1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